作为封建晚期大明王朝的开国皇帝,太祖更注重现实,因时制宜,实行“刑乱国用重典”的治世方针。明初,内外政治形势错综复杂,各种矛盾重重交织,特别是元末农民起义打乱的封建秩序尚未恢复,“民狃元习,徇私灭公,戾日滋”。面对这个属于“乱世”的社会状态,太祖主张“刑用重典”,以重刑治吏治民。明代的主要法典《大明律》和《明大治》始终贯彻了刑用重典的原则,有关监狱诏令和监狱管理也偏于苛重。特别是明成祖以后,宦官干预狱政,厂卫组织操纵监狱,重刑惩治、专横不法,尤为突出。所以,重典主义已成为明朝监狱制度及其管理实践的指导思想。
从农民革命领袖变为封建帝王的朱元璋,深知农民战争爆发的原因及其对封建统治命运攸关的影响,为确保明王朝的长治久安,特别注意总结历代封建统治的经验,尤其是吸取元朝不及90年而败亡的历史教训,进而极其慎重、精细地肃正纲纪,重视加强法制、整顿狱政的工作。朱元璋认为,善于理国者必是仁义、刑罚并用,若是“舍仁义而专务刑罚”,就是“以药石毒人”,不能算是“善治”。朱元璋的仁恕与惩罚相结合的总体思想,从立法、司法贯穿到了狱政各个方面,“大狱当面讯”“狱无因人”的思想观念对于明朝监狱管理的加强和完善更具有直接指导意义。为了防止官吏轻重失度、构陷成狱,冤枉无辜,明太祖对重大狱案采取审慎态度。他认为狱讼的审理要明慎公正,罚当其罪,否则“刑罚不中,罪加良善,天必怒焉”。无疑,明太祖所持的儒家“仁义”“慎刑”的观念,对于明朝冤狱的清理、淹囚的防止是有积极影响的。
明朝的法制建设主要是在明初。明太祖的立法思想和法律措施对于明朝治狱思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政策,运行到治狱上就是重刑与仁恕相结合的思想,尤其是重典治狱是明朝区别于前代的治狱思想特色。这既是当时历史条件、政治制度变化的影响所造成,也是明朝统治者确定的治国方针政策和立法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