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御史台官员和谏官一样,都具有言事谏诤权。御史可以对君主的违失进行规讽和劝诫,对国家决策提出看法,甚至持反对的意见。谏官主掌封驳事项,行使封驳诏书权,即封还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二者在权限和进谏方式上不尽相同:前者既有监察弹劾权,又有言事谏诤权,谏诤往往于过失铸成之后;后者唯有谏诤权,无弹劾权,谏诤一般在错误萌发之前。
唐代谏官隶属门下、中书两省,门下谏官曰左,中书谏官曰右。两者分别有左右散骑常侍二人,“掌谏谕得失,侍从赞相”a。武则天垂拱元年(685 年)下敕:“记言书事,每切于旁求;补阙、拾遗,未弘于注选。瞻言共理,必藉众才,寄以登贤,期之进善。可置左右补阙各二员,从七品,左右拾遗各二人,从八品上,掌供奉讽谏。”a 设置了左右补阙、拾遗之职。“左补阙、拾遗掌供奉讽谏,扈从乘舆。凡发令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大则廷议,小则上封。若贤良之遗滞于下,忠孝之不闻于上,则条其事扶而荐言之。”补阙的职责是帮助皇帝弥补过失,拾遗的职责是提醒皇帝所遗忘的事情。左右补阙、拾遗的品级虽低,因时常跟随皇帝左右,其职能不可轻视。
安史之乱后,唐王朝又进一步扩大了补阙、拾遗的编制。《新唐书·百官志二》记载,代宗时期:“左补阙六人,从七品上;左拾遗六人,从八品上。掌供奉讽谏,大事廷议,小则上封事。……右补阙六人,右拾遗六人,掌如门下省。”反映出中央对谏官制度在监督朝政方面所寄予的厚望。补阙、拾遗遇到重大事件则廷议,遇到小事则上封陈奏。贞观元年(627 年),唐太宗下诏:“自今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入阁议事,皆命谏官随之,有失辄谏。”谏官面对皇帝和大臣,可以当面规谏,直陈得失。自此朝廷的重大决策,均有谏官参加。这一措施不仅提高了谏官地位,而且保证了军国大政得以正确实施。用清代王夫之的话说:“太宗制谏官随宰相入阁议事,故当时言无不尽,而治得其理。”e
谏官不仅可以书面陈述时政的得失,而且在唐玄宗时期还为谏官的进谏提供一切便利的条件。开元十二年(724 年)唐玄宗下敕曰:“自今以后,谏官所献封事,不限旦晚,任封状进来。所由门司不得有停滞。如须侧门论事,亦任随状面奏,即便令引对。如有除拜不称于职,诏令不便于时,法禁乖宜,刑赏未当,征求无节,冤抑在人,并极论失,无所回避,以称朕意。其常诏六品以上,亦宜准此。”说明谏官上封言事不仅不受时间的限制,而且所有的机构不得稽留谏官的奏书,谏官如果需要面奏,即刻引见。不仅唐玄宗如此,在唐肃宗和代宗时期都重视谏官的进言。至德元年(756 年)唐肃宗下敕令:“谏议大夫论事,自今以后,不须令宰相先知。”肃宗为谏官谏言不受上级官员的干扰开了绿灯。代宗广德二年(764 年)敕谏官:“令每月一上封事,指陈时政得失。”代宗规定了谏官进谏的具体时间,保证了谏官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匡正君失。
到了唐中期以后,整个政治局势急转直下,使得言谏制度失去了往日的威严。皇帝对谏官的职责也不再加以重视。唐后期的很多皇帝自身昏庸闭听,不愿意广开言路,加上宰相专权干扰谏官进谏,谏诤制度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