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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时期的“封驳”制度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发展史   发布时间: 2021-08-30 15:25:05   浏览:909次  字号: [大] [中] [小]

唐朝继续沿用隋朝制定的三省六部制。关于三省在处理中央事务过程中的具体分工,元人马端临《文献通考》记载为“中书出令,门下审驳,而尚书受成颁之有司”a。即门下省负责审查中书省起草和审议皇帝诏令,对其认为不妥当的诏令有权驳回中书省,并由其上奏皇帝,待皇帝重新下旨,再次审查,直到认为妥当宜行,才交给尚书省执行,为审议机构。尚书省负责贯彻执行,为行政机构。如贞观三年(629 年),唐太宗下诏:“凡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各执所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中书侍郎、中书令省审之。给事中、黄门侍郎驳正之。上始申明旧制,由是鲜有败事。”由此可知在唐初,军国大政、谕旨诏令,都要由中书舍人等审议讨论之后,再由门下省的给事中和黄门侍郎进行驳正,然后才交付尚书省执行。《旧唐书·职官志二》记载:“给事中掌陪侍左右,分判省事。凡百司奏抄,侍中审定,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凡制敕宣行,大事则称扬德泽,褒美功业,复奏而请施行;小事则署而颁之。”凡制命颁行,事有不可,给事中职合封进。省察既毕,宣布百司,稽停晷刻,皆著律令。”说明审议封驳的职能主要由给事中承担,对于中书省起草的皇帝诏令,进行驳正违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唐代政治的开明。

给事中不仅可以封还诏书,而且还可以直接在诏书上批注后送还,即所谓的“涂归”制度,亦称“封驳”。“按唐制,凡诏旨制敕,玺书册命,皆中书舍人起草进画,既下,则署行而过门下省,有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门下省还可以在敕书后面用黄纸加上批语,这称为“批敕”。封驳制度的实施,不仅加强了对皇帝决策的监督,而且减少了决策上的重大失误。

同时中央还设置了政事堂,是中书和门下两省议政之所。元代马端临在《文献通考·职官四》中引宋朝司马光的话说:唐初“又置政事堂,盖以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日有争论,纷纭不决,故使两省先于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每当遇到有争议的事,就在政事堂集中审议,然后再上奏皇帝。凡皇帝的命令,在敕字之下须加盖“中书门下之印”,即须政事堂会议正式通过,然后再送达尚书省执行。若未加盖“中书门下之印”,而由皇帝直接发出的命令,在当时认为是违法的,不能为下面各级机关所承认。就是说皇帝的一切诏命,必经中书、门下两省。但是唐代也确有不经中书、门下两省而皇帝随便下令的。如在武则天时期,刘袆之批评武则天时说了一句话:“不经凤阁鸾台,何得为敕。”(武则天时改中书省为凤阁,改门下省为鸾台)而刘袆之因此引来了杀身之祸。武则天之后的唐中宗,便也不经两省径自封拜官职。但是中宗毕竟胆怯,不敢采用日常式封发,改用斜封。所用“敕”字也不敢用朱笔而改为墨笔。当时称为“斜封墨笔”,带有让下行机关通融的意味。而这种被中宗私下所封的官吏,时人称“斜封官”,因未经正式敕封而被人看不起。

总之,唐朝前期封驳制度还是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说明在这个时期皇权是受到制约的。只是到了唐代后期,随着藩镇割据、宦官专权等政治环境的日趋恶劣,封驳制度逐渐丧失了其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在强化皇权监督制衡方面的效力也日益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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