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的御史台是皇帝直接控制下的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是隋朝监察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御史台的官员职责分明:御史大夫作为御史台的长官,“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治书侍御史为其副贰,负责举劾百官非法,受理冤状,参与复审,谏诤规正,“台中簿领悉以主之”。侍御史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内侍御史掌宫殿区内百官的监察,凡朝会,皇帝郊祀、巡省等也在其监察范围之内,对违反礼仪制度的官员进行纠察弹劾。监察御史“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录事负责台内日常事务和长官交办的事情等。隋炀帝即位后,对监察制度进一步做了大的调整改革。607 年,增置谒者、司隶二台,以监督地方官吏、考核地方政绩、出使慰抚。
御史台除了负责对朝臣百官的监督之外,御史还被赋予谏正君主得失的权力。文帝执政期间,往往随心所欲,决罚官民。据《隋书·赵绰传》记载:文帝曾下令禁止通行坏钱,却有二人在市“以恶钱易好者”,被抓获后“令悉斩之”。赵绰进谏说:“此人坐当杖,杀之非法。”上曰:“不关卿事。”绰曰:“陛下不以臣愚暗,置在法司,欲妄杀人,岂得不关臣事!”上曰:“撼大木不动者,当退。”对曰:“臣望撼天心,何论动木?”后来,治书侍御史柳彧复上奏切谏,乃止。又《隋书·刑法志》载:文帝以文法自矜,凡有小过,则加以重罪。每于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次。开皇十年(590 年)治书侍御史规谏文帝,“朝堂非杀人之所,殿庭非决罚之地。”文帝不听,治书侍御史等再次请求务去其弊,否则就辞职。文帝才会“殿内去杖,欲有决罚,各付所由”,充分体现了御史的监督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