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的言谏封驳机构为门下省。门下省在隋朝初期还带有浓厚的侍奉皇帝的宫官色彩,除了负责颁布皇帝的命令,还需要照料皇帝的衣食供奉等日常生活事务。《隋书》卷二十七记载隋文帝曾规定:“门下省,掌献纳谏正,及司进御之职。”大业三年(607年),隋炀帝对门下省进行了重要的改革。他首先把城门、殿内、尚食、尚药、御府等机构从门下省分离出来,使得其成为单一的封驳监督机构。封驳言谏职能的独立突出,为政令的合理颁布实施提供了保障。其次,把给事黄门侍郎的给事之名去掉,使其成为专门审理奏案的官职。据《隋书》记载,开皇中“门下省减给事黄门侍郎员,置二人,去给事之名,移吏部给事郎名为门下之职,位次黄门下。置员四人,从五品,省读奏案”。至此,给事中专门管理封还诏书,驳正百司奏抄,即“省读奏案”。这样,门下省完全摆脱皇帝侍从、顾问机关的性质,演变成为审核下行诏敕,审批百司奏抄,独立处理政务的机关。
同时门下省的属员职责分明。纳言负责献纳谏正,对政事必须有所损益,否则就是失职。黄门侍郎则辅助纳言,纠正奏章得失和封还诏书,并可以直接同皇帝献纳谏正。给事郎位次黄门侍郎,以驳正违失为职,可以封还诏书。通过改革,进一步突出门下省的封驳权力,使其更加专注于对皇权的监督。
集书省通过隋炀帝的改革,具有统掌言谏的职能,负责讽议左右,匡正人君,并纠正奏章得失。“集书省,掌讽议左右,从容献纳。”并将集书省归属于门下省,形成封驳与言谏为一体的较为完备的中央监察机构。
隋朝谏诤的形式主要有廷争和上封事两种。廷争是在朝堂上当面向皇帝直言得失,这在隋文帝统治时期较为普遍;上封事是用书面章奏向皇帝指陈为政得失。隋朝改革后的封驳言谏制度对皇权的监督在制度上有了一定的保障,言官虽然有封驳权,但是对于皇帝只是谏诤建议权。如一些耿直的官员虽然敢于冒死进谏,但是很多建议很难得到皇帝的认可和实施。这充分表明其对言谏官重要作用的漠视,不合理的政令往往得不到及时的纠正或制止,封驳言谏制度并没有对皇权构成较严格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