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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制度

三国两晋时期的官吏管理制度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发展史   发布时间: 2021-08-26 14:15:47   浏览:380次  字号: [大] [中] [小]

人才的选拔和任用

曹操用人重在“唯才是举”,这是用人政策的一大改革。他反对东汉时期的把所谓“门第”“道德”作为用人的主要标准,而主张只要“有治国用兵之术”的人,不论品德如何,都可重用。最为著名的就是三次下达求贤令:

建安十五年(210 年)春,下令曰:“自古受命及中兴之君,曷尝不得贤人君子与之共治天下者乎!及其得贤也,曾不出闾巷,岂幸相遇哉?上之人不求之耳。今天下尚未定,此特求贤之急时也。”建安十九年(214 年)十二月,下令曰: “夫有行之士未必能进取,进取之士未必能有 行也……由此言之,士有偏短,庸可废乎!有 司明思此义,则士无遗滞,官无废业矣。”

建安二十二年(217 年)八月,下令曰:“今天下得无有至德之人放在民间,及果勇不顾,临敌力战;若文俗之吏,高才异质,或堪为将守;负污辱之名,见笑之行,或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其各举所知,勿有所遗。”

这种用人政策的实施,是对东汉近 200 年来世家大族垄断政治局面的一次重大打击;也为曹操建立强有力的统治集团选拔了不少有用的人才。

曹操死,曹丕称帝,制定了“九品中正制”,成为选拔官吏的制度。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九品”是评定功德才行的九个等级,“中正”是中央设置的负责地方评定的官员。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就是选择“贤有识鉴”的中央官吏兼任原籍地的州、郡、县的大小中正官,负责察访本州、郡、县散处在各地的士人,综合德才、门第定出“品”和“状”,供吏部选官参考。综合士人德才、门第所评定的等级,共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但类别却只有上品、中品和下品(二品至三品为上品;一品为虚设,无人能达到;四品至五品为中品;六至九品为下品)三类。中正职责在于品评而非任命,当时用人权归中央司徒、吏部尚书,中正需将评定结果与相关档案材料造表成册送交司徒府,由司徒核定后转由吏部尚书按品级授官。士人经九品中正制入仕后,亦非高枕无忧,需要接受朝廷的考核。九品中正制的实行,对选拔人才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同时也剥夺了州郡长官自辟僚属的权力,将官吏的任免权收归中央,有利于加强中央的权力。然而选拔人才的中正官多由二品官吏担任,而被选拔的人才也多出自二品以上的大族,同时他们也往往出任高级官吏。久而久之,官吏的选拔权就被世家大族所垄断,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情形,使得九品中正制失去了选拔人才的意义。

官吏的考核

三国两晋时期,由于时局动荡,对官员的考核情况并不乐观。当时的考课方法、对象、年限、科目等多沿袭汉制,仅有的区别是:三国两晋时尚书省独立成为全国中枢行政机关,考课权归于尚书省,由不同尚书曹分管。

作为中央对郡国考课的重要形式,上计制度的负责官吏在三国两晋时期有“计吏”“上计吏”“上计掾”“计掾”和“计曹掾”等多种名称。上计制度执行效果因乱世而欠佳,但其所经历延续的法制化过程,为考课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建安年间,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丞相掾属刘廙建议恢复上计制度。根据刘廙的建议,考课应该依据户口、垦田、盗贼治安等客观统计结果。时限为三年,根据统计结果进行奖惩。随后北方广大地区开始恢复上计考课制度,各郡县一般皆置上计吏。东汉灭亡,魏、蜀、吴三分天下,各政权注重稳固朝政,由此开始重视官吏的有效管理。曹魏依循汉制,结合实际情况,多次制定考课之法。魏明帝青龙年间,召见中书郎卢毓,卢毓建议重建考课之法。几年之后,魏明帝再次下诏,令散骑常侍刘劭制定《都官考课》法,共 72 条,明细严实。吴、蜀两国,也实行过考课制度。陆凯上疏吴末帝孙皓,提到孙权执政之时采用考课制度今已不见,因而导致地方官员无心吏治。

西晋建立,对于官员管理问题,统治者继续努力推动。开国君主晋武帝初年,杜预因“博学多通,明于兴废之道”而奉命与车骑将军贾充等共同制定《泰始律》。其后,杜预作为河南尹再次受诏作考课之法。杜预制定的考课之法,首先建议在各部门设置主持考课的官吏,每年上计时进行评定,然后以六年为周期,综合统计成绩优劣予以奖惩。同时,杜预也谈到,考课涉及各级地方官吏,名目众多,执行起来并非易事。

东晋一朝偏安江南一隅,初期对地方长吏实行过考课制度:“元帝为晋王,课督农功,诏二千石长吏以入谷多少为殿最。”以每年谷物收成为考核内容。“会稽内史诸葛恢莅官三年,政清人和,为诸郡首,宜进其位班,以劝风教。今增恢秩中二千石。”可见,明确的奖惩措施对于澄清吏治、激励官员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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