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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赏罚者,诚治乱之枢机” 两汉时期的奖惩机制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发展史   发布时间: 2021-08-25 14:27:04   浏览:391次  字号: [大] [中] [小]

“国家之败,由官邪也。”作为官吏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奖惩制度历来为统治者所重视。对恪忠职守的官员进行表彰,激励其继续为国泰民安做贡献;对违规的官吏予以坚决、有效的惩治,罚一儆百,警示为官者敬畏手中的权力。

两汉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盛世王朝,对官吏奖惩格外重视,“盖闻有功不赏,有罪不诛,虽唐虞犹不能以化天下”。东汉王充在《潜夫论》第 4 卷《三式第十七》中亦有云:“法令赏罚者,诚治乱之枢机也,不可不严行也。”有功必赏,有过必罚,赏所当赏,罚所当罚,赏罚分明,这是吏治清明和国家兴旺的重要因素;反之,功不必赏,过不必罚,赏不当赏,罚不当罚,赏罚不明,结果必然是吏治败坏,国家衰亡。基于此,两汉政府建立了一整套明确的奖惩机制。

奖励

奖励方式包括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但最为直接和有效的就是官职的升迁。官吏只要为官清廉,品性正直,治理有方,民众称赞,就会有更多的机会得以升迁。官吏能否升迁的依据多参照考课结果,朝廷将官吏考核结果汇总登记在册,然后评选优劣,依此奖惩,“丞相课其殿最,奏行赏罚”。学富五车,可为朝廷提供治国良策,益于社稷苍生者,亦有升迁机会;国家昌盛,需要文治武功,文官治理有功即赏,武将英勇杀敌、战功卓著,亦可获得朝廷奖赏;某些贤士含贞养素,“幽居养志,潜于山泽”为世人所敬重,朝廷亦仰慕其人,会直接赐予官职,并与升迁。

汉朝对于官吏的奖赏,并不局限于职务的升迁,还有增秩、赐爵等多种形式。增秩和赐爵并非官职的升迁,而是体现在俸禄和级别的提高。一般而言,同一级别的职位应有相同的俸禄,如果某一官员为国建功立业,但并未得以迁升,常常就会增加他的俸禄,以高于规定的标准,抑或赐予爵位。此法多用于二千石守相。正所谓“其有政理者,辄以玺书勉励,增秩赐金,或爵至关内侯,公卿缺则以次用之。是以吏称其职,人安其业。汉世良吏,于兹为盛,故能降来仪之瑞,建中兴之功”。


此外,也有部分官员在某一职位上“功满当迁”,但由于朝廷希望其能继续留任这一重要岗位,于是,朝廷对他授予增秩,使其俸禄得以增加,但官职不变。如“永元四年,(黄香)拜左丞,功满当迁,和帝留,增秩。六年,累迁尚书令。后以为东郡太守”。同时,如果某一类职官的职责范围发生变化,将要承担更受君主重视的工作,那么朝廷有可能会整体提高这一职位的俸禄和级别,可以算作对这一类职官的整体奖励。

惩罚

汉朝对于官吏滥用职权、牟取私利、有悖操守、触犯刑律的行径,上至“三公九卿”,下及郡县小吏,均须按律接受惩罚,以此澄清吏治,严明纲纪。若执迷不悟、不思悔改,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置,惩罚措施得力,且为人信服,则能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功效。

同奖励制度一样,对官吏的惩罚首先体现于职务的降免方面,“左迁”“罢”“黜”等皆为降职专用术语。其次,惩罚措施亦可体现于俸禄方面,称为“贬秩”。如果所犯问题严重,亦可对涉案官员同时采取降职和罚俸的惩罚措施。

两汉时期,除对贪污定罪极严外,对于因地方盗贼四起而治理不力的官吏也会进行极为严厉的惩罚。

出于对清廉政治的向往及要求,两汉对贪污贿赂定罪处罚甚为严格,“依当时律条,臧直十金,则至重罪”。文帝十三年(前 167 年),制定法律为:“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同时,若主管官员对于贪赃枉法之徒知其行而置若罔闻、姑息包庇,则与其同罪。据史书记载,汉景帝得知社会上出现“或诈伪为吏,吏以货赂为市,渔夺百姓,侵牟万民”b 的现象,而县丞作为长吏竟然“奸法与盗盗,甚无谓也”c,于是命令“二千石各修其职;不事官职耗乱者,丞相以闻,请其罪”

两汉时期,将境内盗窃治理情况列为地方官考核的重要内容,如果对于境内盗窃现象无所作为,则属于渎职行为,可依“沉命法”最高判至死刑:“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而对于极为重视官员考核的汉政权来说,如果主管官吏出现选举不实的情况,也要接受相应的严格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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