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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评查关口 保障案件质量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1-08-25 09:44:24   浏览:309次  字号: [大] [中] [小]

  案件质量评查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二十四字方针”的基本要求,坚持实体、程序、涉案款物全面审核,牢固树立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把关意识,坚决守住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和手续程序三大关口,通过评查发现问题,推动整改,促进案件质量提升。笔者总结,案件质量评查要严格把好以下关口。

  一、严把事实关,做到事实清楚。事实清楚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客观真实,在案件质量评查中,一方面检查主体身份材料是否全面。主要检查干部履历表、入党志愿书、任免职文件、班子成员职责分工、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曾受党纪政务处分等材料是否全面,避免以情况说明、证明材料来代替相关材料。另一方面检查违纪违法事实是否准确。主要检查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主要行为、涉案金额、因果关系、危害结果等是否准确认定,事实过程是否完整、情节手段是否清楚、行为后果是否明确,人员陈述是否一致、责任认定是否准确,是否紧扣违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避免对违纪违法事实碎片化、片段化认定。在此基础上对违纪违法事实深入综合分析、科学精准研判、客观认定,事实不清的待补充审查调查后再予认定,事实仍不清或存疑的不予认定。

  二、严把证据关,做到证据确凿。在全面掌握违纪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既要收集证明违纪违法发生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无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证据;既要注重言词证据的收集,也要注重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收集。严格落实证据标准,把审核证据作为严把案件质量的重中之重,贯通使用纪法“两把尺子”,妥善把握纪法罪的不同证据标准,做到确保收集证据的过程合法合规,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一是检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规范。证据收集的过程是否严格执行关于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相关程序规定。例如,调取证据必须两人以上参加,书证复印件有没有注明出处、取证时间、取证人和保管人等。二是检查证据调取是否全面。收集到的证据应足以认定违纪违法事实,而且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把主体证据材料和违纪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进行有机融合串联,认真分析证据之间的联系,检查证据能否对违纪违法事实形成强力支撑,能否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三、严把定性关,做到定性准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严格用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标尺衡量,把握好政策界限和适用情形,对认定的违纪违法行为性质作出准确判定。一是处分依据引用是否准确。在引用时要具体对应到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的具体条款,按照纪法分开的要求分别定性,违纪行为按照违反六项纪律定性,违法行为按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定性,既违纪又违法的行为按违纪违法定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单独定性,避免出现纪法不分、对违纪违法行为不作定性或定性不准确的问题。二是违纪违法行为表述是否准确。在表述时要先对违纪违法问题作出定性,然后按照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顺序详细表述具体事实。在违反党的纪律部分进行表述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放在违反政治纪律之后,违反组织纪律之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排序为:职务违法行为、其他违法行为。三是党纪政务处分匹配是否准确。依据党纪政务处分的相关规定,准确认定处分档次。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有违纪行为又有违法行为,党纪政务双重立案的,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遵循轻重程度相匹配原则,党纪重处分必须搭配政务重处分,党纪轻处分不必然搭配政务轻处分。

  四、严把程序关,做到程序合规。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必须严把程序关,坚决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一看相关程序是否规范。问题线索处置是否经过集体研究按规定要求处置,初核和立案是否按规定报批报告,调取证据和调查谈话的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移送审理的手续材料是否规范齐全,初核报告、审查调查报告、审理报告等是否履行审批手续等,避免出现相关程序缺失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情况。二看相关材料是否规范。违纪违法事实见面材料是否规范,对被审查调查人提出的辩解意见进行解释说明,材料落款是否为审查调查组,被审查调查人是否规范签写“属实”“同意”的意见,在案卷中是否有个人忏悔反思材料,对审理案件时发现的问题,该补的手续程序是否补齐。三看证据形式是否规范。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据形式予以分类,不得随意创造证据种类,每种法定证据均要按照其特定的形式予以呈现。四看涉案款物处理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程序手续后使用暂扣、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五、严把文书关,做到管理规范。案件办理的程序最终是通过各种文书来体现,在评查中要高度关注各类决定、报告、请示、批示、公函等重要文书,主要检查案件管理机制有没有落实到位、审查调查审理文书是否规范、研究案件会议记录是否规范、案卷归档是否规范等。重点检查书证调取、审理报告、处分请示、处分决定等文书是否规范,案件违纪事实表述是否过于简单或者繁杂,申诉权利告知是否规范,有没有提出涉案财物处理意见。同时还要检查是否规范运用纪言纪语、法言法语制作文书,避免文书格式不规范、要素不完整。还应检查组卷是否规范,是否分别形成审查调查卷和审理卷。

  六、严把执行关,做到执行到位。主要检查处分决定有没有按规定宣布、通知和函告,执行是否及时到位等问题。具体检查三个方面:一是处分决定有没有按规定宣布。要避免以送达代替宣布,政务处分决定有没有在一定范围内宣布,被处分人是领导班子成员的,有没有在领导班子范围内宣布。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有没有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二是送达是否全面。处分决定作出后有没有及时通知被处分人所在党委(党组)、单位、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被处分人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有没有送达或函告有关单位;处分执行通知是否规范,给予普通党员党纪处分的,执行通知是否有考核等次、归入人事档案等内容;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后,执行通知是否仍有考核、职务晋升等内容。三是执行是否到位。是否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方面相应的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是否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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