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文帝作为一个有作为的封建政治家,有鉴于北周末期“刑政苛酷,群情崩骇,莫有固志”,以至于亡的历史教训,为了恢复和发展因连年战争而受到严重破坏的农业生产,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封建的经济基础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十分重视封建法制的建设,从而也推动了封建监狱制度的变化和发展。隋朝的监狱制度是结束中国社会长期分裂割据的局面以后所建立的统一的封建国家的狱制。
隋朝建立后,隋文帝提出“崇尚惠政、法令清简”的施政方针,在治狱思想上实行“以公执律,慎狱恤刑”的较为宽大的政策。隋朝《开皇律》中的“捕亡、断狱”两篇,较为详尽地规定了监狱管理制度的诸多方面。
推行慎狱恤刑
隋文帝即位后,针对“天下用律者多舛驳,罪同异论”等滥捕和滥施刑罚的现象采取了一系列慎狱恤刑的措施。首先,查明事实真相、正确定罪量刑,诏令州县牧宰:“百姓或有愆犯,必须尽理推导,审如罪状分明,方可禁身科断,不得才闻不过,遽系圜扉。”其次,亲录囚徒,隋文帝“每季亲录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阅诸州申奏罪状。三年,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条”。再次,实行复奏制,对死罪的处理持慎重态度,隋律规定:“决定罪者,三奏然后行刑。”c
把囹圄空虚确定为治狱目标
在隋文帝宽大治狱方针的指导下和亲躬庶狱的务实精神推动下,隋朝的一些地方官吏把囹圄空虚作为治狱目标,以昭示自己的“惠政”。据《隋书·循史传》记载,辛公义,开皇年间“迁牟州刺史,下车,先至狱中,因露坐牢侧,亲自验问。十余日间,决断咸尽,方还大厅”。有人问他:“此事有程,使君何自苦也?”辛公义回答说:“刺史无德可以导人,尚令百姓系于囹圄,室有禁人在狱,心自安乎?”开皇初,刘旷“为平乡令……在职七年,风教大洽,狱中无系囚,争讼绝息,囹圄尽皆生草,庭可张罗”。隋朝的“宽大”治狱思想,在监狱管理上取得了一定的效果。